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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刑事证据的收集

来源: 2020-01-28 13:03

刑事证据的收集

1.概念

收集证据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律师为了证明特定的案件事实,依据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收集证据和证据材料的法律活动。收集证据是运用证据的首要工具,是分析研究案情的前提和先决条件,是判断、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

2.收集证据的主体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机关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2)辩护律师经证人或者其他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或者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注意】

除此之外的其他人收集的证据都必须经过公安司法机关依照的法定的诉讼程序审查核实以后才能作为证据使用。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并不是行政机关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中有权收集证据,而是说在刑事诉讼之前的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证据,依法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后,可以在刑事诉讼中作为证据使用。

3.收集证据的要求

(1)合法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除此之外,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还对如何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被害人,勘验、检查、搜查,扣押书证、物证,鉴定,技术侦查等做了明确的规定。公安司法人员只有严格执行这些规定,收集来的证据才具有合法性。

(2)及时

收集证据是一项时间性很强的工作。公安司法机关在受理案件之后只有及时主动地调查收集证据,才能提高案件侦破率和办案效率,保障办案质量。

(3)客观全面

客观性是指必须从案件的实际情况出发,尊重客观事实,要按照证据的本来面目如实收集。全面性是指要全面调查、全面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内容。既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和罪重的证据,又要收集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免除其刑事责任的证据。

(4)深入细致

深入主要是指深入到案件实际中去,深入到群众中去,调查研究,收集一切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掌握证据与案件的内在联系。细致主要是指精密观察,详细查问,不放过任何蛛丝马迹和可疑线索。

4.收集到证据的保存(必须通过法定的有效的方法妥善保存,以保持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

(1)对于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主要采用笔录和录音、录像的方法加以保全。录音录像的制作人不得少于2人,应当附有关于制作过程的文字说明,并由制作人签名或盖章。笔录的记录人必须具有法定资格,符合法定程序和要求,如实记录陈述的内容,并经陈述人核对无误逐页签名后合法有效。

(2)对于一般物证,应当开列清单附卷保存,移送案件时,随同案件一并移送。对于不宜附卷保存的物证,或者是不宜随案移送的物证,除对原物采用妥善方法保存外,应当采用拍照、制图、复制、录像等方法予以保全,并用文字详细说明物证的性质、特征和形状,收取的地点、时间、经过,以及与案件之间的联系等情况。

(3)对于各种痕迹应当采用不同的方法予以保全。例如,用石膏溶液制成模型保全足迹,照相或者录像的方式保全痕迹等。

【注意】

所采用的保全方法必须能够防止证据变质、变形或被污染、毁损,才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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