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证据审查程序
证据审查程序
对证据的审查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证据来源是否可靠;证据内容是否真实,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据是否充分等。对于每个证据,既要审查来源和内容,还要审查他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多方面的研究和分析,才能结合证据正确的查明案件事实。各项证据具有不同的审查方法,具体变现如下:
(1)物证的审查判断
物证的审查判断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通过鉴定、辨认、实验、印证以及科学仪器等技术方法,审查判断物证的来源是否客观真实,有无伪造或者其他原因而导致物证发生变形失真;审查判断物证与案情之间有无必然的联系,能否证明本案的案情,具体能够证明案件中的哪些问题;审查判断物证是原物还是复制品,物证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是否相互印证一致,有无矛盾;查清物证的来源。
(2)书证的审查判断
通过鉴定、比对、印证等方法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审查书证的制作过程;审查书证的内容是否符合事实,是否真实可靠,有无错误,是否违法,书证与案情有无必然联系,有无错误,是否违法,书证与案情有无必然联系,能够证明案件中的哪些问题;审查书证的收集过程和保管方法;审查书证本身是公文书证还是非公文书证,是报道性书证还是处分性书证,是否经过公证。
(3)证人证言的审查判断
审查证人证言的来源,是证人直接知悉还是间接了解;审查某些社会因素,如证人的品质、与当事人的关系、与案件有无利害关系、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等;审查证人在生理上、精神上有无缺陷,知悉、记忆和表达能力;审查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之处。如有矛盾需要进一步的查找原因。
(4)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
对被害人陈述的审查判断基本上适用审查证人的规定。但根据被害人陈述的形成和收集过程,还应当注意审查以下内容:被害人陈述的形成与收集过程;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关系;被害人在告发或陈述前后有无反常表现;被害人陈述是否合乎情理,与其他证据是否一致。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供述和辩解是在何种状况下作出,出于何种目的,有无外界影响;供述和辩解的程序是否合法,有无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手段获取供述的情况;供述后有无反复,如有反复要查明原因;供述的内容是否合乎情理,有无矛盾,供述和辩解同其他证据知否一致,有无矛盾。
(6)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
审查鉴定人员是否具有解决案件专门性问题的知识与经验;审查提供鉴定的材料是否确实,充分;审查鉴定使用的设备是否完好,采用的方法是否科学合理;审查鉴定人进行鉴定时是否受到外界的影响与干扰,有无徇私、受贿等故意作虚假鉴定的情况;审查鉴定意见和其他证据之间是否矛盾。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笔录的审查判断
笔录内容是否完整,文字记录、照相、绘图等是否齐全,每部分内容是否具体详细;勘验检查人员及组织、主持辨认和侦查实验人员的责任心和业务能力,有无发生差错的可能;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程序和要求;笔录内容是否真实、准确;笔录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与案件其他证据是否协调一致。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审查判断
视听资料的形成过程;审查制作与播放视听资料的技术设备性能是否良好;视听资料的收集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视听资料反映的背景情况是否真实;视听资料与案件事实是否有联系,能够证明哪些问题。
必要时,还可以对视听资料进行技术检验,鉴别是否有伪造、涂改或者剪接等情况。除此之外,还应当注意:电子数据是否随原始存储介质移送;提取、复制是否足以保证电子数据的完整性;收集程序、方式是否合法合规;内容是否真实,有无删改;是否全面收集;与案件事实有无关联等。
除此之外,《高法解释》第104~112条还作出了专门性规定,包含间接证据、隐蔽证据、技术侦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到案经过和抓获经过等材料,法定责任年龄的证据材料等方面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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