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鉴定意见的运用
鉴定意见的运用
(1)鉴定人只能是自然人,不能是单位。
(2)鉴定意见的形式必须是书面形式,由鉴定人本人签名,鉴定人应当独立鉴定,多人参加的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单位公章只能用于证明鉴定人身份,不能代替个人签名(鉴定人负责制)。
(3)鉴定意见必须当庭宣读,鉴定人一般应当出庭,对鉴定过程和内容、结论作出说明,接受质证。
(4)鉴定意见分为倾向性意见和肯定性意见两种。大多数都是肯定性意见,如果因为材料不充分、鉴定条件不能满足等原因,鉴定人只能提出倾向性意见而不能做出肯定性结论。
【注意】
倾向性意见不是严格意义上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使用,仅供办案人员参考。
(5)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①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
②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或者违反回避规定的;
③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④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
⑤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
⑥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⑦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
⑧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的;
⑨违反有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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