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的审查判断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审查判断的原则,即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2)在收集口供中要严禁刑讯逼供,禁止以威胁、引诱、欺骗等非法方法提取口供。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取得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3)被告人庭审中翻供,但不能合理说明翻供原因或者其辩解与全案证据矛盾,而其庭前供述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的,可以采信庭前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但庭审中供认且与其他证据印证的,可以采信其庭审供述;被告人庭前供述和辩解存在反复,庭审中不供认,且无其他证据与庭前供述印证的,不能采信其庭前供述。
(4)共犯口供的证明力问题。一般认为共犯口供仍然是口供,共犯不能互为证人,否则容易导致违法取得口供和不正确运用。因此,只有共犯口供,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据以定罪量刑。
【注意】
(1)证明被告人自首、坦白、立功的证据材料,没有加盖接受被告人投案、坦白、检举揭发等的单位的印章,或者接受人员没有签名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2)根据被告人的供述、指认提取到了隐蔽性很强的物证、书证,且被告人的供述与其他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相互印证,并排除串供、逼供、诱供等可能性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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