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国家电网官网招聘考试法学备考资料:证人证言的特点
证人证言的特点
(1)证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以外的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相比,证人的陈述受利害关系影响较小。
(2)陈述的是亲身感知的事实。
《高法解释》第75条第2款规定,证人的猜测性、评论性、推断性的证言,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但根据一般生活经验判断符合事实的除外。
(3)容易受到其他因素的影响。证人证言是证人对感知情况的反映,往往会受到证人的主观因素和客观条件影响。
(4)证人证言不可替代。证人是不能由公安司法机关自由选择和指定的,也不能由别人代替和更换,没有亲身经历或者闻知案件情况的人都不具有证人资格;但是经历了同一案件的证人也不得互相代替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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