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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特征

来源: 2020-02-06 16:34

特征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数量较大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

  4、主观方面是故意。

  “从重”处罚––武装掩护走私与“妨害公务罪”并罚––以暴力、胁迫方法抗拒缉私。

  1、划清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一般走私行为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关税税款额是否达到法定的5万元以上,未达5万元的按一般走私行为处理,5万元以上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除数额标准外,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也可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2、区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其他有关走私罪的界限。两者区别的关键是走私对象的不同。走私武器、弹药等特殊性质的物品分别构成不同的走私罪,走私除特殊性质物品以外的普通货物、物品的构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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