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期限的效力
期限的效力
(1)期限到来前之效力。
A.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至时,不生效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期限未届满时,其效力不终止。
B.因期限届至而享有利益的当事人取得“利益期待权”,该权利可作为处分行为和继承的标的,并受侵权行为法的保护。因期限未到来而享有的利益,是为“期限利益”,亦受法律保护。
(2)期限到来后的效力。附始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始期届至时,发生效力而附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终期届满时,终止其效力。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