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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除斥期间

来源: 2020-02-07 17:59

除斥期间

  撤销权、变更权因须以诉为之,如久拖不行使,将影响相对人的利益和法律秩序的稳定。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第2款规定: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自行为成立时起超过1年当事人才请求变更或者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合同法第55条第1项也明确规定除斥期间为1年。即撤销权、变更权须在该权利成立起1年内行使,逾期该权利消灭,但权利人以明示或默示方式放弃的,撤销权自放弃之日起消灭。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属于除斥期间,即属于不变期间,不得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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