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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商号侵权

来源: 2020-02-18 17:31

为他人侵权提供便利条件的行为

指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行为。

“提供便利条件”: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印制、隐匿、经营场所、网络商品交易平台等。

给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1)在同一种类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误导公众的。

(2)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其主要部分在不相同或者不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导致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

(3)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

商号侵权

将他人注册商标、未注册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误导公众,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处理。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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