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专利的复审和无效宣告
(一)专利复审
1.复审机构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2.申请主体
专利申请人。
3.复审程序
专利申请人对专利局驳回申请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复审。
专利申请人对复审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专利的无效宣告
1.宣告无效的申请
自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公告授予专利权之日起,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有关规定的,可以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
(1)申请主体:任何单位或个人。
(2)决定主体:专利复审委员会。
2.宣告无效的决定
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宣告专利权无效的请求应当及时审查和作出决定,并通知请求人和专利权人。
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和公告。
对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专利权无效或者维持专利权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无效宣告请求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1)维持专利权或宣告专利权无效的决定主体→专利复审委员会。
(2)登记和公告主体→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即国家知识产权局)。
只有宣告专利权无效时,才予以公告。
(3)不服决定时,提起什么诉讼?→行政诉讼。
一定要注意,此时是对维持或宣告无效的行政决定不服,性质为行政诉讼,而非民事诉讼,专利民事诉讼是指专利许可、转让合同纠纷、专利侵权纠纷。
(4)去人民法院告谁?→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而非国家知识产权局)
(5)诉讼当事人?
原告:不服行政决定一方。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
第三人:未提起诉讼的另一方当事人(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出庭)。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