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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来源: 2020-02-19 18:16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

(一)概念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庭前审查,以决定是否开庭审判的活动。

(二)审查的内容和方法

对提起公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书(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和案卷、证据后,指定审判人员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属于本院管辖。

(2)起诉书是否写明被告人的身份,是否受过或者正在接受刑事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种类、羁押地点,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情节。

(3)是否移送证明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材料,包括采取技术侦查措施的批准决定和所收集的证据材料。

(4)是否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人的违法所得或者其他涉案财物,并附证明相关财物依法应当追缴的证据材料。

(5)是否列明被害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证人、鉴定人名单;是否申请法庭通知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并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需要保护的被害人、证人、鉴定人名单。

(6)当事人已委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已接受法律援助的,是否列明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

(7)是否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是否列明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是否附有相关证据材料。

(8)侦查、审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是否齐全。

(9)有无《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由此可见,公诉案件的庭前审查是程序性审查,并非实体性审查,不对案件进行审理,不解决对被告人量刑的问题。

(三)审查后的处理

1.依法受理

(1)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8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2)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95条第3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

(3)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8条第2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

2.退回检察院

(1)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2)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裁定准许人民检察院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

3.要求检察院补充材料

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3日内补送,但是,法院不得以材料不充分为由而不开庭审理。

4.终止审理或者退回检察院

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5条第2项至第6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

(四)审查的期限

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7日内审查完毕。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的期限,计入人民法院的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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