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审判公开原则的例外
1.绝对不公开的案件(应当不公开)
下列三类案件,法院应当不公开审理:
(1)有关国家秘密的案件(必须是案情本身涉及国家秘密)。
(2)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如强奸案件等)。
(3)开庭审理时被告人不满18周岁的案件(但是,经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未成年被告人所在学校和未成年人保护组织可以派代表到场。到场代表的人数和范围,由法院决定。到场代表经法庭同意,可以参与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法庭教育工作。对依法公开审理,但可能需要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
2.相对不公开的案件(可以不公开)
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三)不公开审理的程序要求
(1)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在开庭时,说明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只是不允许公民到场旁听审判过程,不允许新闻记者向社会公开报道,当事人和诉讼参与人还是必须参加案件的审理。
(3)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年龄计算以开庭审理的时间为准。
(4)共同犯罪案件中只要有一个不符合公开审理的情形,整个案件都不应公开审理。
(5)依据《高法解释》第186条第3款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任何人不得旁听,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判仍然必须公开进行。
(7)依据《高法解释》第487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宣告判决应当公开进行,但不得采取召开大会等形式。对依法应当封存犯罪记录的案件,宣判时,不得组织人员旁听;有旁听人员的,应当告知其不得传播案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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