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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类知识点:刑事审判的特征

来源: 2020-02-19 18:19

刑事审判的特征

1.审判程序启动的被动性

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奉行“不告不理”原则,即没有起诉,就没有审判。而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行使追诉权则具有主动性,即当发现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必须立案并进行侦查以及提起公诉。

2.独立性

是指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不仅如此,法官也具有独立性,在评议时有权独立地、平等地发表意见。正如马克思所言,法官“除了法律没有别的上司”。

3.中立性

是指法院在审判中相对于控辩双方保持中立的诉讼地位。中立性有一些具体要求,如与案件有牵连的人不能担任该案件的法官,法官不得与案件的结果或纠纷各方有利益上或其他方面的关系,法官不应存有支持或反对某一方诉讼参与者的偏见,等等。

4.职权性

是指刑事案件一经起诉到法院,就产生诉讼系属的法律效力,法院就有义务、有权力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

5.程序性

是指审判活动应当严格遵循法定的程序,否则,可能导致审判活动无效并需要重新进行的法律后果。

6.亲历性

是指案件的裁判者必须自始至终参与审理,审查所有证据,对案件作出判决须以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为前提。

7.公开性

是指审判活动应当公开进行,除了为了保护特定的社会利益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都应当公开审理,将审判活动置于公众和社会的监督之下。即使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宣告判决也应当公开。这是摒除司法不公的最有力的手段。

8.公正性

公正是诉讼的终极目标,是诉讼的生命。审判应依照公正的程序进行,进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实体上的公正。审判的公正性也源自于裁判者的独立性与中立性。

9.终局性

是指法院的生效裁判对于案件的解决具有最终决定意义。判决一旦生效,诉讼的任何一方原则上不能要求法院再次审判该案件,其他任何机关也不得对该案重新处理,有关各方都有履行裁判或不妨害裁判执行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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