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一)销售金额
是生产者、销售者出售伪劣产品后所得和应得的全部违法收入。
1.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达到15万元以上的,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3.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销售金额x3)+货值金额=15万元,则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未遂定罪处罚。
(二)犯罪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
1.生产者、销售者是否取得有关产品的生产许可证或营业执照,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2.同一伪劣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事先通谋的,成立共犯。
3.生产者、销售者不一定同时存在,可能只有一方主体。
4.如果行为人向终端消费者告知伪劣产品实情,消费者愿意接受,则行为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如果行为人向批发商告知伪劣产品实情,对方愿意接受,行为人仍构成销售伪劣产品罪。
(三)危害行为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发生在市场经营领域。
共犯问题:知道他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仓储、保管、邮寄等便利条件,或者提供制假生产技术的,以本罪的共犯论处。
(四)罪过形式:故意
“获取非法利润的目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素。罪数问题: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同时构成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合同)诈骗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犯本罪,又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查处,构成妨害公务罪的,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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