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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来源: 2020-02-22 15:05

减刑的限度与幅度

减刑得有一定限度。如果减得过多,则违背罪刑相适应原则,有损法院判决的严肃性;如果减得过少,就难以对犯罪人的改造起鼓励作用,也失去了减刑制度的意义。

1.最低刑期

是判决交付执行后犯罪人实际服刑改造的期间,不含判前羁押时间。管制、拘役、有期:不少于原判刑期的1/2;无期徒刑:实际执行不少于13年,应自无期徒刑判决之日起算;普通死缓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实际执行刑期不能少于15年。(加之死缓期间的两年,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17年。)

2.限制减刑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的,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0年。

总结减刑之后实际执行刑期:有期、拘役、管制不得少于1/2,无期不得少于13年,死缓不得少于15、20、2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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