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减刑的程序
减刑的程序、效力与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1.《刑法》第79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刑法没有限制减刑的次数,只要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多次减刑。
对被判处死缓、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根据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建议书裁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对被判处拘役、管制的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服刑地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执行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
2.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故意犯罪而数罪并罚时,原判死刑缓期徒刑减为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裁定继续有效。经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不计入已经执行的刑期。
3.罪犯被裁定减刑后,刑罚执行期间因发现漏罪而数罪并罚的,原减刑裁定自动失效。如漏罪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对其原减去的刑期,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作出减刑裁定,予以确认;如漏罪系有关机关发现或者他人检举揭发的,由执行机关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在原减刑裁定减去的刑期总和之内,酌情重新裁定。
4.减刑后的刑期计算方法,因原判刑罚的种类不同而有所区别:对于原判刑罚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应从原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原判刑期已经执行的部分时间,应计算到减刑后的刑期以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已经执行的刑期以及判决宣告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得计算在裁定减刑后的有期徒刑的刑期以内。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以后再次减刑的,其刑期的计算,则应按照有期徒刑减刑的方法计算。对于曾被依法减刑,后因原判决有误,经再审后改判的,原来的减刑依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后的刑期中扣除。
5.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刑的,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被判处死缓并同时被决定限制减刑的犯罪分子,减为无期徒刑后再减为有期徒刑的,或者直接减为有期徒刑的,其应当实际执行的刑期,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亦即,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判决确定后的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27年,缓刑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2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确定后的实际关押时间不少于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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