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特殊并罚情形下的假释执行
特殊并罚情形下的假释执行
1.如果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有期徒刑执行1/2以上被假释的,管制不能从假释之日起开始执行,只能从假释考验期满后开始执行管制。在假释考验期间可以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等自由,但在管制期间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这些权利。
2.如果有期徒刑和管制并罚,假释考验期满后,在执行管制的过程中才发现行为人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假释,将还没有执行完毕的有期徒刑、还没执行完毕的管制与新罪判决结果并罚(先减后并),决定还要执行的刑罚。如甲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和管制2年,执行有期徒刑后6年后假释,假释考验期满后,执行管制1年后发现甲在假释考验期间犯新罪,应当判处有期徒刑3年。对此,应当撤销假释,将剩余的2年有期徒刑、剩余的1年管制与3年有期徒刑并罚,假如判处有期徒刑4年,则再执行4年有期徒刑之后,执行1年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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