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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共同犯罪

来源: 2020-02-22 15:32

共同犯罪

与走私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者其他方便的,以走私罪的共犯(主要是帮助犯)论处。

海关工作人员事前与走私罪犯通谋,为走私罪犯提供方便的,应认定为走私罪的共犯,不再认定为放纵走私罪。

走私罪的帮助犯与洗钱罪(第191条)的区分:与走私犯事先是否有通谋,如果有,就是走私罪的帮助犯;如果没有,就是洗钱罪。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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