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走私武器、弹药罪
走私武器、弹药罪
(一)走私对象是武器、弹药
1.走私武器、弹药罪中的武器应做字面解释,仅指真刀真枪,包括鉴定为真枪的仿真枪。弹药则应做扩大解释,包括弹头、弹壳在内。
刑法只规定了走私武器、弹药罪,但没有规定走私爆炸物罪。因此,走私爆炸物的行为,应认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法运输爆炸物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理;
2.刑法只规定了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没有规定非法邮寄危险物质罪和走私危险物质罪,应认定为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
(二)具体认定
1.走私真枪、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可组装、使用)=走私武器、弹药罪;
2.走私仿真枪、管制刀具,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3.走私报废或者无法组装并使用的各种弹药的弹头、弹壳(但不属废物),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4.走私属于废物的弹头、弹壳入境,走私废物罪。
(三)罪数问题
走私武器、弹药的行为,可能同时触犯非法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由于刑法将走私行为作了特别规定,所以凡符合走私武器、弹药罪的构成要件的,不再认定为非法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
行为人走私武器、弹药进境后,又非法出售的,应另成立非法买卖枪支、弹药罪,与走私武器弹药罪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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