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走私普通物品、货物罪
走私普通物品、货物罪
1.属于一般法条罪名,即任何逃避关税的走私犯罪行为在法律评价上都可谓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行为。既有禁止进出口的物品,也有允许进出口的物品。
2.不构成其他走私罪的走私行为,可能构成本罪,属兜底条款。但是,由于本罪最高法定刑高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罪与走私淫秽物品罪的法定刑,行为人走私这两条罪名规定的货物、物品,偷逃应纳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应认定为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3.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成立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一年内”应以因走私第一次受到行政处罚的生效之日与“又走私”行为实施之日的时间间隔计算确定;“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的走私行为,包括走私普通货物、物品以及其他货物、物品;“又走私”行为仅指走私普通货物、物品。
【注意】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特别严重的,应适用对应的法定刑,而不能适用最低档法定刑。
4.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包括未经行政处理和刑事处理,按照累积偷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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