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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走私毒品罪

来源: 2020-02-22 15:35
走私毒品罪

(一)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

理论上,走私毒品罪(第347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与本节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是特别法与一般法的法条竞合关系,同时触犯两罪时,应当定走私毒品罪。

认识错误时,以一般法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或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

同时走私多种不同类物品的(均有故意),数罪并罚。

(二)“间接走私”毒品的

不能直接认定为走私毒品罪,而应看其是否符合毒品犯罪的要件。

1.行为人直接向走私毒品者(“一道贩子”)非法收购走私的毒品,或者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毒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符合第155条的规定,可触犯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间接走私)。

2.不一定符合第347条的规定,不一定触犯走私毒品罪:因为走私毒品里没有“间接走私”的规定。

3.如果行为人以自己吸食等目的,向直接走私毒品者收购毒品,可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想象竞合)。

4.如果行为人以贩卖目的,向直接走私毒品者收购毒品,可构成贩卖毒品罪(与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罪,想象竞合)。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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