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1.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6万元以上)的行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属于对向犯,不是帮助犯、共犯。
2.本罪与行贿罪除了主体不同,构成要件的特征都相同。因被勒索给予财物,没有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不认定为犯罪。
明知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行贿,成立行贿罪;不知道对方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行贿,属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成立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
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特殊法条,对象特定,且谋取的是不正当的商业利益。
3.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自首特殊法条)
被追诉后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的,按照坦白规定处罚。被追诉前主动交代行贿行为,侦破对应的受贿犯罪的不属于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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