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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重庆市军队文职招聘考试法学知识:持有、使用假币罪

来源: 2020-02-22 15:43

持有、使用假币罪

(一)客观方面

1.犯罪对象是假币,不是变造货币。

持有: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单纯持有变造货币的,不是犯罪。

能够证明其持有假币用作其他假币犯罪的,以其他假币犯罪定罪量刑。不能认定的,以持有假币罪定罪处罚。对人使用变造的货币骗取财物的,成立诈骗罪。在自动售货机上使用变造的货币的,成立盗窃罪。

2.使用:将假币作为真货币置于流通的行为,以对方不明知是假币为前提,否则成立出售假币罪(对方可能成立购买假币罪)

属于使用假币的:以外表合法的方式使用假币:购买商品、存入银行、赠与他人、缴纳罚金或罚款、做抵押担保、在自动售货机上投入假币取得商品等。以非法方式使用,如赌博。将假币交付不知情的他人使用。向自动售货机中投入假币以取得商品。用假币兑换另一种货币的。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真币贿赂后,为掩盖受贿事实将假币上交检察机关的。

不属于使用假币的:向知情人交付假币或委托他人保管的;伪造的共犯人之间分配假币;将假币作为证明自己信用资本而给人查看的。向知情的人出售假币的,成立出售假币罪。

(二)关联犯罪

1.假币相关犯罪

行为人自己伪造货币后又持有、使用的,仅成立伪造货币罪(吸收犯的原理)。自己伪造货币,又购买运输他人假币的,定伪造货币罪和购买运输假币罪,数罪并罚。

购买假币后使用(同宗假币),以购买假币罪从重处罚。出售、运输假币同时又使用的,数罪并罚。

2.与盗窃相关

盗窃普通财物,实际上窃得假币,又持有使用的,定盗窃罪和持有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故意盗窃假币后持有的,仅认定盗窃罪;盗窃假币事后使用的,构成盗窃罪与使用假币罪,数罪并罚。将假币存入自动取款机,然后取出真币的,使用假币罪与盗窃罪并罚,因为这两个行为触犯两份法益,应数罪并罚。趁人不注意用假币换取他人真币的,对真币成立盗窃罪。

3.诈骗罪

将废纸冒充假币出卖给他人的,仅成立诈骗罪。购买者属不可罚的不能犯,不成立购买假币罪。

刑法通说:行为人在商场购物时,使用假币骗取了商品,成立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在银行柜台欺骗银行职员,将假币存入银行骗取银行债权的,成立使用假币罪与诈骗罪的想象竟合犯。行为人使用欺骗手段,使他人交付真币,然后以种种借口将自己持有的假币冒充真币退还的,成立使用假币罪和诈骗罪的想象竞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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