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培训•重庆
导航

2020重庆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点:自动投案

来源: 2020-03-17 15:10
自动投案

时间限定:须发生在尚未归案之前。投案行为通常实行于犯罪分子犯罪之后,犯罪事实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以前;或者犯罪事实虽然已被司法机关发觉,但犯罪人尚未被查获以前;或者犯罪事实和犯罪分子均已被发觉,而司法机关尚未对犯罪分子进行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以前。没有自动投案,在纪检监察机关、公安、检察机关调查谈话、讯问、采取调查措施或者强制措施期间,犯罪分子如实交代办案机关掌握的线索所针对的事实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客观条件:必须有实际行动:罪行未被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了犯罪事实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但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在其身上、随身携带的物品、驾乘的交通工具等处发现与犯罪有关的物品的,不能认定为自动投案。

主观条件:必须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自愿意志。自动投案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出于真诚悔罪,有的为了争取宽大处理,有的经亲友规劝而醒悟,有的慑于法律的威严,有的潜逃在外生活无着,等等。这些动机都不影响归案行为的自动性。

投案对象:自行投于有关机关和个人,主要是国家工作人员和特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

投案表现:承认自己所犯的特定之罪。须承认下列事实:在犯罪事实已经发生但尚未破案发现的情况下,承认自己实施了何种犯罪;在犯罪事实虽已被发现但尚未查清犯罪人的情况下,承认该罪是自己所为;在犯罪事实和犯罪人均已被发觉但尚未归案的情况下,承认自己是该罪行为人。

投案方式:只要将自己主动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匿名将赃物送回司法机关或者物主处,或者用电话、书信向司法机关报案或指出赃物所在,不成立自首。

亲首:亲自自首,可以先打电话、发传真、发短信、电子邮件等,随后归案。

代首:委托他人自首。因病因伤或抢救被害人、抢救财产损失等。

送首:未成年人或亲属犯罪后,由监护人或亲友送到司法机关。

首服: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向被害人主动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归案。

在行政拘留、民事拘留期间,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属于自动投案。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直播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相关推荐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