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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庆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点:法定监护的派生形式

来源: 2020-03-17 15:19

法定监护的派生形式

1.遗嘱监护:被监护人的父母可以遗嘱指定监护人。

(1)条件:遗嘱合法有效;被指定人同意;被指定人有监护能力且不存在对被监护人无利情况。

(2)遗嘱指定监护仅适用于父母担任监护人的情形,至于指定对象则未作限制。

(3)遗嘱监护只能由被监护人的父母做出,且该父母的监护权未被撤销或未因其他原因终止。遗嘱应由最后行使监护权的父或母一方做出。

2.协议监护

(1)第一顺位的监护人均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其他顺位的监护人可以协商确定被监护人的法定监护人,但应该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2)协议监护体现意思自治原则,从最有利于监护和尊重被监护人意愿考虑,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商确定监护人,作为法定监护的补充。

【注意】未成年的父母具有监护能力时,不能协议确定法定监护。

3.指定监护

(1)条件:第一顺位监护人死亡或无监护能力,其他有监护资格之间发生争议且无法协商。有权指定监护人的单位,是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及民政部门。单位不再作为监护人。

(2)指定监护可以用口头方式,也可以用书面方式,只要指定监护的通知送到被指定人,指定即成立。指定时应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并尊重其真实意愿。

(3)临时监护人:在给被监护人指定监护人之前,被监护人处于无人保护状态,此时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和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

(4)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原被指定的监护人仍要承担监护责任,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责任。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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