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庆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点:意定监护
意定监护
1.依据民法原理与司法实践,监护人在必要时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前者如父母将子女委托祖父母照料或配偶将精神病人委托精神病院照料;后者如将子女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但此时委托人仍是监护人。监护职责全部或者部分委托后,委托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仍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委托人只有在确有过错时,才负担连带赔偿责任。(过错连带赔偿责任)
【注意】未成年学生与幼儿园、学校等教育机构之间属于管理与被管理、教育与被教育的关系,不存在委托监护关系,校方并不因教育者的身份而成为委托监护的受托人。
2.附条件委托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注意】附条件委托合同,属于附生效条件之合同,须书面方式订立,该委托合同成立后并不立即生效,要在委托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才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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