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重庆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点:监护资格的撤销
监护资格的撤销
1.监护资格的撤销条件
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①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行为的;②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并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③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的。
2.有权提出撤销申请的有关个人和组织包括:
①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②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③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法院申请。
【注意】申请主体总结:妇老民残居村学医未。
3.撤销监护资格的效果——监护资格与抚养义务分离
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4.监护资格的恢复
被监护人的父母或者子女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除对被监护人实施故意犯罪的外,确有悔改表现的,经其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其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指定的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监护关系同时终止。
5.监护关系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护关系终止:(1)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3)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4)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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