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理培训•重庆
导航

2020重庆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点:自然人的住所

来源: 2020-03-17 15:20

自然人的住所

1.构成住所,必须有久住的意思和经常居住事实两个条件。自然人的住所只能有一个。

2.根据意思自治原则,住所的设定与变更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以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3.住所的法律意义

(1)确定自然人失踪的空间标准;(2)确定债务履行地、婚姻登记地;(3)决定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民事诉讼地域管辖;(4)行使选举权的所在地。(5)其他。兵役登记,享受老人福利、缴纳或者享受医疗养老等社会保险待遇等。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直播课程 新人注册送三重礼

已有 22658 名学员学习以下课程通过考试

网友评论(共0条评论)

请自觉遵守互联网相关政策法规,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

最新评论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

精品课程

更多
10781人学习

免费试听更多

图书更多+
  • 电网书籍
  • 财会书籍
  • 其它工学书籍
拼团课程更多+
  • 电气拼团课程
  • 财会拼团课程
  • 其它工学拼团
相关推荐
热门排行

长理培训客户端 资讯,试题,视频一手掌握

去 App Store 免费下载 iOS 客户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