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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庆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点: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来源: 2020-03-17 15:21

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开始:始于出生

(1)自然人出生时间的确定:出生证明——户籍证明——其他有关证明。

(2)特殊民事权利能力:劳动权利能力或婚姻能力受国籍、年龄和性别的限制。

如外国人在我国不得以律师身份执业,外国人在我国不得充当引水员,我国同性间不得结婚。

16岁之前的劳动合同,女(20岁)、男(22岁)之前的婚姻,无效。

2.终止:生理死亡

死亡时间的确定:死亡证明——登记时间——其他有关证明。

3.生理死亡顺序的推定:

(1)继承法(一般法)

①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之间无继承关系,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2)保险法(特殊法)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4.终止:宣告死亡(后面详述)

(1)一般情况下判决宣告之日视为死亡之日;但因意外事件被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死亡之日。

(2)拟制主义:宣告死亡判决只有被撤销后才能不发生宣告死亡产生的法律效力。如果自然人并未死亡,死亡宣告的判决不影响其于该判决作出之后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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