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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重庆中国烟草招聘考试法学知识点: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来源: 2020-03-17 15:21

死者人格利益保护

(1)死者的人格利益而非人格权受到保护,人格利益包括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

【注意】死者没有权利能力,相应的,没有任何民事权利,凡是表述为“侵犯死者××权”的说法是错误的。

(2)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有权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近亲属顺位:第一顺位——配偶、父母、子女;第二顺位——其他近亲属。

(3)赔偿金直接归原告,而非当作死者遗产处理。所谓侵害死者人格之精神利益,实为侵害行为给死者近亲属造成精神损害,故法律保护精神利益之主体为死者近亲属。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职理培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职理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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