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协议约定形式解决抚养费纷争
据悉,驻大石街某村的法律顾问、广东张律师,近日在村委会开展一村(居)一法律顾问驻村法律服务工作时,接到村民郭某关于抚养费纠纷的咨询。郭某称,她与前夫林某某于2009年经番禺区人民法院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她生活,由林某某每个月支付500元抚养费至儿子年满18周岁。2014年12月,林某某死亡,儿子的抚养费自此没人支付,母子生活陷入困境,希望寻求法律帮助。
通过村委核实,林某某生前为该村村民,享有10股股份,其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而村股份可继承,因此郭某反映的情况基本属实。张律师和村委经过讨论分析,决定约郭某及林某某的父母到村委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张律师提出,孩子的抚养费可从林某某在村的股份分红中支出,剩余部分按法定继承的法律规定由继承人分配。林某某父母起初不同意该方案,坚持认为林某某应付的抚养费应当支付给孩子本人,孩子年满十八岁出来工作后再从村里收取。
"抚养费是抚养人专用于被扶养人的生活支出,可以用协议的形式对此约定清楚。"面对僵局,张律师向林某某父母耐心讲解相关法律规定及权利义务关系,从而打消了两人的担心。最终,郭某与林某某父母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协议书,各方同意由村在林某某的分红中直接扣起抚养费,待分红时向郭某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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