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拒做亲子鉴定 抚养费请求被驳回
结婚不到三个月,妻子便离家出走,分居半年,妻子独自产下一子后,起诉离婚并要求丈夫支付抚养费,然而因女方却坚持拒绝做亲子鉴定,法院依法推定孩子非亲生。近日,法院终审维持原判,准许二人离婚。
2013年12月16日,28岁的吴女与同村29岁吴男登记结婚,由于两人从小就认识,本以为会是村上青梅竹马的一对,可谁也没有想到夫妻两婚后却常常为生活的琐事发生争吵,不到三个月,吴女便一气之下离家出走,独自外出务工。
2014年7月30日,吴女独自在医院产下一男孩。吴女认为两人长期分居,且从怀孕到生子丈夫对其不管不问,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于是在2014年12月29日,吴女来到南靖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并请求孩子归自己抚养,吴男必须每月支付抚养费。
对于妻子提出的离婚要求,吴男倒是同意,但是觉得妻子在结婚七个月便生育,在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也载明孩子的出生孕周为286天,遂怀疑孩子不是其亲生子。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吴男向法院要求进行DNA亲子鉴定,但吴女却坚决不同意。法庭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二条第一款"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的规定,法院驳回了原告吴女关于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2015年2月,南靖法院在确认两人的感情已破裂后,一审判决双方离婚,小孩由吴女抚养,并自行承担抚养费;由于没有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双方的精神赔偿费用等相关诉请未予支持。
一审判决后,吴男却以索要精神损失费为由提起上诉。不过,法院经过审理最终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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