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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单方抚养子女能否“毁约”

来源: 2017-08-22 15:37

 案情简介:2006年1月,禹城市民徐女士与王先生结婚,婚后两人育有一子,取名王某某。2012年,徐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王某某由王先生抚养,徐女士不支付抚养费,可以随时看望孩子;徐女士陪嫁物品归王先生所有;双方无共同债权债务,无争议。其后,王某某一直跟随父亲王先生一起生活,现在王先生身患疾病无法出门打工,孩子的学习、生活等费用不断增加,其经济状况已经入不敷出,无力独自抚养孩子。王先生曾找到徐女士协商要求她承担部分孩子抚养费,徐女士为维护新组建家庭的稳定,以离婚协议中约定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为由拒绝。无奈,王先生以王某某名义诉至禹城市人民法院,要求徐女士承担抚养义务,每月给付王某某抚养费600元。

  法院审理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王某某在父母离婚后跟随父亲王先生生活,但王先生与徐女士均对王某某负有法定抚养义务。虽然王先生与徐女士离婚协议约定,徐女士不承担孩子抚养费,但这并不妨碍王某某在必要时要求徐女士承担合理的抚养费。王某某作为徐女士的未成年子女,有权要求母亲按其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给付抚养费。因此,原告王某某要求被告徐女士支付抚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在审理中,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徐女士自2015年7月1日起每月给付原告王某某抚养费300元直到王某某十八周岁为止;徐女士每月可以探视孩子两次。

  法条链接:

  《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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