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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

来源: 2017-08-24 23:54

 如何确定抵押合同的生效日期?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四)以航空器、船舶、车辆抵押的,为运输工具的登记部门;

 (五)以企业的设备和其他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当事人以其他财产抵押的,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8日以法释[2000]44号作出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

 以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不动产抵押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登记部门未作规定,当事人在土地管理部门或者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了抵押物登记手续,人民法院可以确认其登记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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