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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债权保全的期限是多久?

来源: 2017-08-25 00:02

 第一种意见认为,到期债权既然是已经到履行期限的债权,其表现形式为货币数额形式,且数额确定,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履行,这类财产的流动性强,应当归入其他资金类中,执行不超过六个月的保全期限。

  第二种意见认为,到期债权虽然是债权人已经可以行使的债权,但该项财产的实际数额,与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资金状况、信用程度等都有很大关系,债权人收回债权的难易受不特定因素的影响较大,这与资金类财产的性质有一定的区别,在其不宜被列入动产或不动产的情况下,应归类为其他财产权,执行不超过二年的保全期限。

  第三种意见认为,财产保全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保证生效判决的执行,同时也设定了申请人提供担保等保全错误时的补救措施,对保全设定期限,既不利于保全制度设立目的的实现,没必要对其设定保全期限。

  实践中更加倾向于第二种意见,到期债权因为其已经到期就不属于期待权利而成为一种现实权利。债权,毫无疑问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权利毕竟是权利而非财产本身,其由权利到财产之间存在着一个转化的过程。而这个过程中会出现种种不确定的因素阻碍权利的实现,例如债务人的偿债能力、资金状况、信用程度、偿还意愿等都会在不同程度上影响债权的实现。简而言之,债权的实现周期要长于货币的实现。而保全制度的设置是为了更好的保障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所以在到期债权保全期限长于资金类财产是符合债权特性和保全制度的立法目的的。

  债权保全的执行的依据是什么

  执行依据又称为执行文书,是权利人据以申请执行的凭证,也是人民法院采取执行措施的凭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依据主要有如下几种:

  1、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民事判决书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双方实体权利所作的结论性判定。

  民事裁定书,是人民法院为解决本案程序问题所作的判定。作为执行根据的裁定主要是财产保全的裁定,先予执行裁定,承认和执行外国法律判决、裁定或者国外仲裁机构裁决的裁定。

  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一般不发生执行问题,但实践中,某些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又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法律义务。由于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达成的,是审结案件的一种方式,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内容之一,因此,调解书也可以作为执行依据。

  2、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依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3、发生法律效力而具有财产内容的刑事判决书、裁定书。例如,依据刑法作出的判处罚金、没收财产;判处犯罪分子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等

  4、仲裁机构依法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由于仲裁机构不是国家的审判机构,对仲裁裁决没有强制执行权,因此,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5、公证机关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与仲裁机构相同,公证机关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公证机关作出的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债权保全对于权利人来说关系到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否实现以及什么时候可以实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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