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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猎场》版权纠纷案涉及哪些版权知识呢?

来源: 2017-09-07 22:13

由胡歌主演的职场剧《猎场》尚未开播就深陷官司,以至于播出时间一拖再拖,始终没有定档。这场因出品方青雨传媒单方面向版权方(湖南卫视、乐视网)提出解约而开打的官司大战历时近一年,有了最新进展。据记者了解,乐视网诉青雨传媒《猎场》版权纠纷案,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青雨传媒继续履行双方协议。不过,湖南卫视诉青雨传媒案二审还没有最终宣判。对于这《猎场》版权纠纷按涉及哪些版权知识呢?请看下文。

  一、前情回顾:

  2016年5月,青雨传媒单方面与两大版权方--湖南卫视与乐视网单方解约,原因是未能及时支付购片款项,此举被湖南卫视以"恶意解约"告上法庭。但有业内说法是,当初青雨传媒以不到400万元一集的价格,将《猎场》首播权卖给湖南卫视和乐视,在当时看来,这已经算是都市剧的高价。但是,胡歌的人气暴涨和市场价格的整体飙升让青雨感觉做了一桩亏本的买卖。根据粗略估算,在前后半年的时间里,青雨大约少赚了两个亿。恰在此时,青雨传媒突然宣布解约,难免令人猜测是否存有竞争对手以更高的价格与其争夺首播权。

  2016年9月,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定包括《猎场》在内的两部电视剧(均由青雨传媒出品)仍然在湖南卫视播出,且青雨传媒需向湖南广播电视台支付违约金逾五千万元。青雨传媒表示不服,提出上诉。和湖南卫视的上诉时间几乎同步,乐视网也以"恶意解约"将青雨传媒告上法庭,并于2016年7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始审理。一审乐视网获得胜诉后,青雨传媒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2017年3月22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青雨传媒继续履行双方协议。

  二、这起纠纷涉及到影视作品的放映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版权方在授权对方行驶以上权利时,一般都会签订(网络)版权许可使用合同。这一合同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的解约行为都是不被允许的。对于这两个权是怎样,小编跟大家说说。

  1、放映权是指有权许可或禁止他人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1)放映权不仅限于对美术、摄影、电影和类似电影作品,只要是能放映的作品,都在放映权的范围之内。就放映权的行使方式来看,首先,此处的放映要求公开再现,个人或家庭内部的放映由于并不属于公开展现,不涉及放映权。其次,放映并没有明确是否是有偿行为,无论有偿还是无偿,擅自放映作品都会触及放映权。

  (2)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公开再现"是其本质特征。电影的放映权由制片人行使,要放映电影只需征求制片人同意即可,无须再征得各有关部分作者的许可。

  2、信息网络传播权: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所谓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指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等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传播或者转播的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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