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博客文章著作权案宣判
内蒙古的出租车司机李强把著名跳水教练于芬告上法庭,称于芬博文剽窃自己文章内容,近日,北京市海淀法院认定于芬著作权侵权,判决其赔偿李强1800元。 据悉,该案是国内首起形成判例的博客文章著作权纠纷案。
李强称,他在搜狐博客发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一文,后发现,于芬博文《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使用了自己博文中整段内容,且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李强认为,于芬侵犯了其著作权,要求法院判令于芬赔偿7000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博客是一种新兴的网络传播形式,但博文同样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和规制,因此于芬构成著作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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