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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涉及重婚的刑法应对

来源: 2017-09-13 17:26

    内容摘要:本文对离婚案件中涉及的重婚问题进行了分析。全文共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阐述了我国重婚罪的现行规定及犯罪构成。第二部分阐述了我国司法实践中对重婚问题的具体处理模式。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审判实践中应对重婚的困境及原因。先指出实践中的诸多困境,然后分析了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对于重婚规定的缺陷。第四部分论述了应对上述困境和不足的具体建议措施。从立法到适用,从实体到程序提出了五个方面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重婚;重婚罪;婚姻;配偶;事实婚姻

  引言

  随着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后西方不良思想的传入,再加上封建腐朽思想的影响,国人的道德观念发生了巨大变化,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日益多元化,在这种背景下,我国离婚率不断上升,法院离婚案件激增、日趋复杂化,且往往涉及不良两性关系,尤其是重婚,这就给法院民事法官办案带来了新的挑战,众所周知我国相关立法对重婚的规定过于笼统、操作性不强,再加上民刑事案件缺乏必要的衔接;这一切致使许多离婚案件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和赔偿,放纵了许多不法之徒,也严重挑战了我国法制的权威;因此,很有必要对离婚案件中的重婚问题进行专门的研究,以其能更好地保护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使重婚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受害者得到充分有利的保护和救济。

  一、重婚罪的概念及其构成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法规定的原则,重婚行为破坏了我国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必须予以刑事处罚。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必须具有重婚的行为。即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结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就构成重婚罪。

  根据司法实践经验,重婚行为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1、与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又登记结婚而重婚,也即两个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有重婚者欺骗婚姻登记机关而领取结婚证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记机关工作人员互相串通作弊领取结婚证的。

  2、与原配偶登记结婚,与他人没有登记确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为先法律婚后事实婚型。

  3、与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记结婚,但与配偶和他人曾先后或同时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此即两个事实婚的重婚。

  4、与原配偶未登记而确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后又与他人登结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实婚后法律婚型。

  5、没有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同居而重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一是有配偶的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成立婚姻关系;二是没有配偶的人,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自己有配偶而故意与他人结婚。如果没有配偶一方确实不知对方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或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无配偶一方不构成重婚罪,有配偶一方则构成重婚罪。重婚的动机是多种多样的,有的是喜新厌旧;有的是出于贪图享乐;有的是封建思想作祟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① [1]

  二、现行重婚罪的处理方法

  对于性质上构成重婚罪的,在处理时,要重视区分犯罪情节的轻重,提起诉讼的请求和提起诉讼的方式,结合犯罪的手段、动机和社会危害性,区别对待,酌情处理。

  ??? 首先,应对重婚犯罪人给予法律制裁。人民法院对构成重婚犯罪要件或符合重婚罪犯罪特征的重婚犯罪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这里要说明两点:一是由原配偶自诉请求对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二是原配偶受强制或涉及利害关系没有提起诉讼而有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对重婚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重婚罪虽属法院直接受理的刑事自诉案件,但重婚罪不单属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其次,解除非法婚姻关系。人民法院对构成重婚罪的被告人,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同时,对犯重婚罪而形成的非法婚姻关系,应当宣告予以解除。在程序上,应先处理重婚问题,然后应另外提起民事诉讼再处理离婚、子女抚养、财产侵害等方面的问题。② [2]

  第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自诉"。这里所说的调解,只能对刑事部分而言,如原配偶重归于好,愿意继续在一起过夫妻生活或自诉人得到一定的补偿后自愿撤回自诉,不再追究重婚犯罪人刑事责任等。此外,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重婚犯罪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四、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处理。有的重婚案件自诉人在提起刑事诉讼的时候,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与重婚犯罪涉及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同,因而不能在刑事判决中并处。

  三、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对重婚的困难应对及原因

  (一)实践中面临的诸多困境

  1、因为重婚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是受害人的家庭婚姻关系,因此,我国法律规定,重婚案件首先可以作为自诉案件,由受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受害人往往不愿意提起自诉。即使提起诉讼,由于重婚罪成立的前提必须是重婚方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同居"。受害人要取得此重婚证据,尤其是"以夫妻名义同居"的证据非常困难,甚至根本无法取到。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7条第1款(二)项的规定,对"对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法院会"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另外,鉴于我国目前重婚行为受害人多数为女性,特别是广大农村妇女,她们在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由于经济上的不独立、传统习俗的影响及暴力的威胁等原因,往往是忍气吞生,不愿也不敢提起自诉。因此,如果重婚犯罪完全靠受害人提起自诉解决,很多重婚者就会逍遥法外,重婚行为就得不到及时、有效地打击。这很有损我国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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