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愿离婚 法院能否判决离婚
如果双方真的不适合的时候,是可以选择离婚的。但是离婚可能不会是双方的意愿。那么一方不愿意离婚的时候,法院是否可以判决离婚呢?按照一般来说,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并且态度十分坚决的话,法院在第一次处理离婚案件是不会判决离婚的。但是这也需要看当事人出示的证据,如果证据里面有法定的离婚条件,也是可以离婚的。还有更多关于离婚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什么是离婚
离婚是指夫妻双方通过协议或诉讼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终止夫妻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行为。离婚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协议离婚,另一种是诉讼离婚。如果协议离婚不成的话,例如:一方不愿意离婚,就可以走诉讼离婚的途径。
诉讼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就是否离婚或者财产的分割、债务的分担、子女的抚养等问题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而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后,通过调解或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一种离婚制度。
二、诉讼离婚程序
1、到人民法院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一般是到立案大厅,由立案大厅进行审查,对于符合立案条件的,给予立案。如果你们双方不在同地居住的,则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你要到男方的所在地提出诉讼。
2、经立案大厅审查符合立案条件,准予立案后,由立案庭发出立案通知书,你凭立案通知书缴纳诉讼费(50元)。法院正式受理案件。
3、法院的立案庭受理案件后,将案件移送民事庭,由民事庭进行审理。
4、民事庭受案后,向男方发出传票,要求其在某个时间到庭应诉。同时,法院也通知你到庭参诉。
5、双方到庭后,由法院进行调解(这是必经程序)。调解的结果有3种:
(1)经调解后双方愿意维持婚姻的,则由你撤回起诉,婚姻继续有效。
(2)经调解后,他同意你的离婚请求的,并且对子女及财产问题作出处理的,则由你撤回起诉,由双方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
(3)经调解后,你仍坚持要求离婚而他不同意的,或双方同意但对子女及财产问题的处理存有争议的。则由法院进行审理判决。
6、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予离婚或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法院以双方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其中,《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以下例示性的法定理由: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2年的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三、诉讼离婚的材料
提出离婚诉讼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件:
1、请求判定离婚的起诉书(一式三份)
2、户口本
3、身份证(临时身份证、户籍证明、军官证、士官证、军队文职干部证等)
4、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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