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范围(1)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根据《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的规定,知识产权包括下列客体的权利:
(1)文艺、艺术的科学作品。
(2)表演艺术家的表演、录音和广播。
(3)人类一切领域的发明。
(4)科学发现。
(5)工业品外观设计。
(6)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和标记。
(7)制止不当竞争。
(8)在工业、科学、文学和艺术领域内由于智力活动而产生成果的一切其他权利。
根据作为《世界贸易组织》wto一揽子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的有关规定,知识产权包含下列权利;
(1)版权与邻接权。
(2)商标权。
(3) 地理标志权。
(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
(5)专利权。
(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
(7)为披露过的信息专有权。
由于trips协议与国际贸易制裁挂钩,具有相当的强制力,其对知识产权客体权利的规定,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知识产权理发所认同和遵守的保护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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