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活着,歌没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引发创作人担心
音乐人的肾上腺素每天都在疾速涌动。不久前,国家版权局刚在官网上公布了《著作权法》修改草案。其中第46条和48条双剑合璧,把圈内人惊出一身汗。根据这两条法案规定,录音制品在首次出版三个月后,其他录音制作者不经版权所有者同意,只需向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缴纳一定的费用后即可使用。
从音乐人角度来讲,"3个月"的分水岭,确实是对创作动力的恐怖阉割。自己辛辛苦苦弄出来的歌,别人交点钱,就能在商演、走穴等场合无限次使用。一旦这种风气形成,很可能人人都懒得再写歌,年年坐等国外大牌如adele、lady gaga发新片,哪些歌红,就卯足了劲翻唱,甚至把r&b、摇滚、雷鬼、重金属等各个版本都唱全了。总有一款赚钱的心水之选。
但音著协却不这么看,他们一直奉行"想唱就唱"。"让更多的人来唱,目的是鼓励作品流通,提高作品知名度。"一位音著协官员诚恳地说。仔细想想,这话倒也理不糙。不知有多少歌手的歌,因为缺乏传唱最终泥牛入海。
一场争论,在观点、立场和思维方式都相去甚远的背景下,就变成了唱戏敲铜盆--不着调。无论如何,任何一部法律的修改过程,都是利益重新梳理、分配的过程。在跟著作权有关的法规中,音乐创作人(即著作权人)始终是主体,就看在与翻唱表演者、集体管理者等"衍生派"的博弈中,著作权人的权益到底是变强还是变馁。
顺便说一句,记者曾经采访过音著协驻杭州办事处,询问当年收取的版权费如何处理,对方说不出任何详细的流向。音著协想要以"保护"之名实行利益的变相垄断,还需要一点点诚意和运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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