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音乐版权保护问题分析
从数字音乐著作权角度浅谈法律与科技的关系
著作权属于一种法律制度,而法律是服务于经济基础的,而社会与科学的发展一次又一次的更新革命使得法律上必须为新的现状或确认,或废止,或平衡。
著作权作为信息的一种,特别是著作权随着数字方式的创造及利用,改变了百余年来著作权法所确定的范围机制与平衡态势。著作权也应该积极的革新新的制度应该达到既合理解决社会公众对信息化作品与知识的需求的问题又正确维护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考量和平衡作者与信息需求者以及社会公众各方面的利益,才能使社会进步与科技创新良性互动。近年来, 新兴的数字音乐技术的产物mp3、mp4非常流行。也许人们在享受着这种美好便捷的音乐时,并没有过多的考虑到甚至认识到数字音乐的版权问题。但是,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和发展,关于互联网音乐版权这一问题正逐渐浮出水面。
数字音乐,就是用数字格式存储的,可以用互联网和无线网络来传输的音像载体。在我国,著作权与版权是等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是音乐版权的基本大法,该法认定的音乐版权的内容,是指音乐著作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对其音乐作品有权进行控制、利用、支配的具体行为方式。音乐版权的内容由两部分组成,一是音乐著作人身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音乐作品完整权等四方面的内容;二是音乐著作财产权,它是音乐著作人基于对音乐作品的利用给他人带来的财产收益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表演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汇编权、翻译权等内容,以及音乐作品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者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但是对于数字音乐的版权却没有一个清晰的界定,使得数字音乐市场处于无保护的尴尬境地。
一、数字音乐版权的发展
根据2006年中国互联网统计中心数据显示,中国互联网用户数大约在5 000~6 000万,数字音乐市场规模达到了41亿元,到2010年数字音乐市场规模将达到127亿元。如果整曲下载价格以2~4元钱计算的话,中国整个唱片业每年因为盗版损失将近100亿元,这对唱片业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数字技术的出现给版权保护带来的冲击从上世纪80年代中后期已经开始了。经过世界100多个国家的专家讨论, 1996年产生了世界知识产权新条约,基本上确定网络环境下和新技术条件下版权保护规则。然而版权保护并没有因为法律条文的确立得到解决。
成熟的网络技术似乎可以越来越轻松的绕过现有的法律条款,将消费者所热衷感兴趣的内容公开在网络这个平台上。由于我们现在面对的法律纠纷很大程度上是发生在数字化空间中,现有的法律、法规并不适用,形成网上试听、下载歌曲热火朝天,而拥有音乐版权的音乐公司却无法通过任何行之有效的法律条文来维护自身权利的局面,从而导致网络音乐版权的法律保护陷入进退两难的尴尬境地。
令人欣慰的是网络音乐版权问题越来越引起人们的重视,从唱片业到音乐网站都认为数字音乐时代是版权唱主角的时代,同时人们用法律来解决网络版权问题的意识也日益增长。2005年8月国家版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将《卡拉ok经营行业版权使用费标准》予以公告:卡拉ok经营行业以经营场所的包房为单位,支付音乐作品、音乐电视作品版权使用费,基本标准为12 元/(包房?天) (含音乐和音乐电视两类作品的使用费) 。
二、数字音乐版权的出路
(一)明确版权
我们应该把目光投向互联网,加大正规音乐网站的建设力度,对网站进行授权许可,并获取相应的收益。这才是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人实现权利的必经之路。同时网站向著作权人支付许可使用的费用,而网络用户仍然可免费下载音乐,这二者并不冲突。实际上从数字音乐传播形式来看,包括消费者在内的使用者也存在着很大困惑,他们不知道到哪儿去取得授权。如果版权垄断到一个盈利性的机构,这对于使用者来说是不公平的,前者可以通过垄断的权利向使用者索要高额报酬。所以在这方面国家版权局一直在努力地建立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比如1992年建立了中国音乐作权协会, 2005年12月国家版权局批准了中国音像集体管理组织,现在正在筹备文字的集体管理组织和摄影集体管理组织、电影集体管理组织。这些集体管理组织建立以后,首先必须取得权利人许可,由这些组织集体管理音乐版权,在不同的领域向使用者发放许可,最后从发放权利人处获取报酬。这也是政府从监管方面所做的努力。
(二)从技术上寻求出路
对于数字音乐,也不能简单采用一刀切的革命方式,走和解与合作之路才是解决问题的关键。网站可尝试通过与唱片合作,将自己改换门庭成为唱片公司的网上门户,变免费音乐交换、下载模式为有偿会员服务模式。届时将达到双赢的目的。变无权使用为合理使用。全国最大的音乐网站163888配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推出了上传原版音乐审核受限机制。163888推出的原版音乐审核限制机制对于网友私自上传原版音乐建立起一个有效的关口,它能通过上传文件的属性信息识别是否是原创音乐,如是将自动给予锁定不予以提供下载。原版音乐审核限制在保护原创音乐版权的技术上做出了质的突破,在行业中起到了示范领航作用,也使音乐网站在一定程度上减少对音乐版权的侵害。尽管如此,音乐网站想从技术层面完全消除版权侵权问题,是不可能的,对此还需要一段很长的路要走。
(三)强化版权意识
人们对于数字音乐版权的认识和保护意识也是非常重要的一个方面,唯物主义认为,意识先于行为,特别是版权人要想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同时,应保持高度的警觉性,密切关注市场动态,及时介入法律程序,运用手中的法律武器,积极、主动地保护自己的音乐版权。只有有了数字音乐版权的维护意识,才能指导我们创建更好的制度来维护数字音乐版权的行为。
(四)从立法上进行探索
从目前来看,为了解决数字音乐版权的问题,大多还是倾向于采取合作的方式,或者是从技术层面上过滤掉无版权的音乐。数字音乐版权的保护,不管是采取技术手段或是用合作的方式只能暂时缓解数字音乐版权的矛盾冲突,其正真的落脚点还是要回归到版权的合理认定和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也许寻求一种新的制度或是制度上的创新才是数字音乐版权的根本出路,以适应网络时代出现的新的著作形式。对于数字音乐版权的热议只是掀开了网络版权的一角,还有诸如图片、文章等等的版权也都是亟待解决的,在解决网络版权这一问题时,我们希望能多一些理性的思考并结合网络时代的特点,寻求到一条解决之路,我们更期望于能通过音乐版权这把钥匙打开整个网络版权之门。
三、我国音像出版业的国际贸易现状
(一)音像业贸易逆差严重
引进版和国产版比例失调我国音像业对外贸易逆差相当严重,引进版和国产版比例明显失调。最近lo年来,每年进口音乐制成品2000多种,引进版权出版音像节目300多种,占据了我国主要音像市场。从全国各大音像商场音像制品销售排行榜来看,带来经济效益的音像制品也主要是音像引进版制品。
(二)音像业运作机制陈旧
不熟悉国际音像业运行规则我国音像行业在运作机制上长期忽视音像销售主渠道和大网络的建设,一直沿用传统的音像发行方式,始终没有形成符合音像市场需要的强有力的产供销链条,音像市场运行处于无序混乱状态。而国外音像产业流程则是:音像公司掌握大量资本,不断开发新产品,同时展开宣传战,做好节目母带到行业主管部门登记后进行大量复制,然后发给一些稳定规范的大型连锁租赁公司或者发行经销公司,使产品迅速覆盖音像销售点。另外,我国音像业对市场研究不够,产品的销售全盘甩给批发和零售商,结果常常是卖不出货或收不回款,影响资金回笼和再生产。
(三)音像业产业素质低
缺乏国际竞争力在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音像业已发展成为支柱文化产业,产生着良好的社会效益及巨额利润。美国的视听产品(影视和音像)是仅次于飞机的第二大出口产品,占国际市场的400/0,并出现了年营业额超过1 00亿美元的巨型音像企业。目前,国外音像产业已混淆了电讯、电子、媒体和文化企业的产业界限,引发出电讯、电子、媒体和文化企业交叉兼并和产业重组的大趋势。而我国音像出版业总体上还处于。两低一小"(低素质、低效益、小规模)的发展层次,单从音像资产规模上看,我国音像业的几大巨头如中国唱片公司、上海声像出版社、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中任何一单位的资产都不超过亿元。即使达到这个数目,也不过是国际五大唱片公司之一贝塔斯曼音乐集团(bmg)旗下的美国ad_sta唱片公司50亿美元资产的千分之一。
综上,著作权作为一种急待解决的法律问题,国家应该积极重视革新新的制度,提高立法水平。达到既合理解决社会公众对信息化作品与知识的需求的问题又正确维护著作权人的合理利益,考量和平衡作者与信息需求者以及社会公众各方面的利益,使得作者愿意创新,社会精神需要得到满足,从而让社会进行良性互动。
编辑推荐:
下载Word文档
温馨提示:因考试政策、内容不断变化与调整,长理培训网站提供的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如有异议,请考生以权威部门公布的内容为准! (责任编辑:长理培训)
点击加载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