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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来源: 2018-05-25 18:05

  根据《担保法》第79条的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其管理部门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出质登记。

  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申请书

  质权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出质人名称:

  法定代表人:

  电话(含地区号):

  地址:

  邮政编码:

  代理组织名称:

  质押商标注册号:

  申请质押塬因:

  质押担保主债权种类:

  质押担保主债权数量:

  评估价值:

  质押价值:

  质押期限 自:至:

  质权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出质人章戳(签字):

  代理组织章戳:

  代理人签字:

  注:

  1、未委托代理的,不需填写代理栏目。

  2、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应在注册号前加字母"G"以示区分。

  3、共有商标质押,"出质人"一栏需填写代表人名义,并视为已经得到其他共有人的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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