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的终止的情形有哪些
一、商标权包括哪些内容
1、专有使用权
专有使用权是商标权最重要的内容,是商标权中最基本的核心权利。它的法律特征为,商标权人可在核定的商品上独占性地使用核准的商标,并通过使用获得其他合法权益。
专有使用权具有相对性,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使用。我国《商标法》第51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看,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即注册商标只能在注册时所核定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上使用,而不及于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项目;商标权人也不得擅自改变构成注册商标的标志,也不能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禁止权
禁止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有权禁止他人未经其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商标权具有与财产所有权相同的属性,即不受他人干涉的排他性,其具体表现为禁止他人非法使用、印制注册商标及其他侵权行为。
禁止权的效力涉及以下四种情形:第一,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相同的商标;第二,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第三,在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标;第四,在类似商品上使用近似商标。
3、许可权
许可权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通过签订许可使用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许可使用是商标权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许可人是注册商标所有人,被许可人根据合同约定,支付商标使用费后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和时间内有权使用该注册商标。
4、转让权
转让,是指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依法将其商标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行为。转让商标权是商标所有人行使其权利的一种方式,商标权转让后,受让人取得注册商标所有权,原来的商标权人丧失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从一主体转移到另一主体。转让注册商标,应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并应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经商标局核准公告后方为有效。
二、商标权的终止的情形
1、因注册商标法定有效期限届满又末办理续展注册,导致注册商标注销,商标权因而终止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自核准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的法定有些期限为十年。在期满后如果仍打算继续使用,有两个办法:①在法定有效期期满前12个月内申请续展②在法定有效期期满的6个月的宽限期内办理续展手续。如果在注册期限和宽限期期满后都仍未注册,商标局则会注销该商标,其商标权也会终止。如果原注册人在有效期期满后想继续使用已注销商标,则需要重新提出注册申请。
2、因商标注册人自动申请注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商标权终止的情形之一就是商标注册人由于企业经营失败或更换商标原因等不再使用该商标,而自愿主动到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从而终止商标权。
3、因注册商标争议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由于使用了禁止性注册标志或禁止性使用标志等注册商标导致注册的商标被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商标,使商标权终止使用。
4、因商标注册人死亡或者终止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成为商标注册人,但是如果商标死亡或终止,即失去行为能力,不能使用商标权。
6、因商标注册不当,被商标局撤销注册或者经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注册,而导致商标权终止
由于商标注册人是以不正当、胁迫、期满等不良手段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可以裁定撤销注册,从而终止商标权。
7、因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规定被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导致商标权终止
上述便是商标权终止使用的情形,我们只有了解了商标权终止使用的情形,我们才能避免发生类似的情形,更好地使用商标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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