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禁止结婚
《婚姻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结婚。
(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属于近亲。
直系血亲,包括生育自己的和自己生育的血亲,如父母与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与孙子女、外孙子女等。此外,法律拟制的直系血亲间也 不得结婚,如养父母与养子女、继父母与继子女等。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与己身份出于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旁系血亲,包括:
1、兄弟姐妹,包括同胞的兄弟姐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不包括并无血缘关系的异父异母的兄弟姐妹);
2、伯、叔与侄女,姑与侄,舅与外甥女,姨与外甥;③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双方血缘关系太近,容易把身体上和精神上的 疾病或缺陷遗传给后代子女,不利于优生优育、提高人口质量; 同时也有悖于伦理道德。
(二)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对医学上认为不能结婚的疾病患者切勿结为伴侣。目前有以下几种疾病患者属于禁止或暂时不能结婚范围。
1、未经治愈的麻风病和严重的红斑狼疮患者禁止结婚。
2、无法矫正的先天性生殖器官畸形,不能正常进行性生活的人不宜结婚。
3、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如肌紧张、克汀病等)患者不宜结婚。
4、患遗传性精神病,如精神分裂症、癫痫等未经治愈者、不能结婚。
5、梅毒、淋病等性病患者,苦未彻底治愈者,不宜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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