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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防范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

来源: 2018-06-20 20:50

  一、离职捎走公司秘密,员工被判赔偿三万

  2001年11月,林某进入一家高新技术公司工作,并签订了自2001年11月至2004年1月期间的3份劳动合同。次年8月1日,林某与公司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约定该协议为双方签署劳动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劳动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协议补充说明部分对商业秘密进行了界定,包括有商业价值、可以拿来经营公司的文件和生产技术等。2003年12月4日,林某将包含有公司产品初级教材等内容的资料以电子邮件的方式从公司内部局域网的工作邮箱发送到公众网上其私人邮箱。第二天,该公司发现该情况后,以违反公司规定为由对林某作出开除决定,并将林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从公司局域网发到网上私人邮箱中的邮件内容,具备了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应为公司的商业秘密,最终判决林某继续履行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中所约定的保密义务,并支付公司违约金3万余元。

  【点评】当前围绕优质人力资源的竞争和人才流动已呈常态,由此引发的商业秘密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趋势。通常表现为员工私自外带单位保密材料、拷贝单位涉密资料、发送涉密电子邮件等。

  二、商业秘密界定不清,公司输掉保密官司

  杜某、陈某于2008年4月进入常熟一家铝塑板生产公司,岗位为业务员。入职当天,两人就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员工培训,并阅读了员工守则。次年初,公司发现,杜某和陈某与南通某铝塑板有限公司联系较多,并向南通公司寄送了自己公司的样册、报价单等资料。由于常熟公司和南通公司同为铝塑板生产企业,故常熟公司认为杜某和陈某泄露了公司的商业秘密,损害了其合法利益,随后将两人诉至法院,诉请判令杜某和陈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

  法院认为,常熟公司主张的产品样册及报价单不符合商业秘密构成之秘密性及保密性的法律特征,其主张的商业秘密不能成立,遂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部分企业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对商业秘密属性的认知程度不够、保护措施过于笼统,导致企业的单方认知与法律规定之间存在差距。作为企业,须将拥有的秘密与公知信息多做比较和鉴别,合理框定秘密的范围;还须对秘密做好相应的保密措施。

侵犯商业秘密案

  三、跳槽不守保密协议,犯法被判两年半

  陆某原系以生产植脂末产品为主的苏州佳禾公司的职工,主要从事产品质量管理工作,并负责公司HACCP文件的编写起草工作。2009年2月,陆某从苏州佳禾公司辞职后到湖北某公司担任技术部质量总监,负责品管、研发、工程三部门。陆某违反与苏州佳禾公司之间的保密协议及反不正当竞争协议,利用其掌握的苏州佳禾公司的HACCP文件和苏州佳禾公司其他涉及商业秘密的资料,指导湖北公司的植脂末产品生产,并为湖北公司申请HACCP认证。经公安机关侦查,湖北公司生产所使用的配方及生产工艺均来源于陆某。

  经鉴定、审计,陆某的行为给苏州佳禾公司造成203万元损失。法院经审理认定陆某犯侵犯商业秘密罪成立,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点评】根据法律规定,员工违反保密义务披露其知晓的商业秘密,给商业秘密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民事责任,但若造成50万元以上的重大经济损失,则因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四、引智把关不严,企业惹上侵权官司

  维嘉公司为了提高创新能力,从深圳引进邱某等3名技术人员。邱某等人原在深圳一家机械钻孔机企业任职,掌握着该企业印刷电路板机械钻孔机的硬件结构设计、制造工艺等相关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加盟新公司后,邱某等人利用在原公司掌握的技术,帮助维嘉公司生产出多台印刷电路板机械钻孔机,并联系客户推广。深圳企业发现该情况后,将维嘉公司诉至法院。

  经鉴定,维嘉公司产品上使用的相关技术与深圳企业的技术秘密实质相同。近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深圳企业也已撤回起诉。 第一,可以考虑签署竞业禁止协议,限制其到竞争对手公司工作,从而可以最大限度地限制商业秘密流失到竞争对手处。

  第二,如果其已经到了竞争对手处工作,则可以向竞争对手(他的新东家)发出律师函,要求竞争对手自觉地不侵犯有关商业秘密。同时,也可以向离职员工郑重地声明,要保护原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三,时刻向离职员工证明,原公司有刑事制裁的能力,这是最具威慑力的。除了刑事手段威慑之外,任何措施都有可以被规避的方法,所以要辩证地看这个问题。

怎么防范离职员工侵犯商业秘密

  具体而言:

  1、彻底、及时地交还相关工作资料。要求离职员工清退相关工作资料是预防其带走相关商业秘密信息载体,杜绝商业秘密泄露的重要环节。员工向企业提出离职请求时,企业应当将其使用的相关电脑、U盘、光盘、工作文件、图纸、数据等相关材料进行彻底、及时地交接,以防离职员工将载有企业商业秘密的资料带出"自立门户"或者从事相关行业的工作,成为企业的强劲对手,从而损害企业的利益。

  2、开展离职谈话。员工离职时,企业可以与员工进行离职谈话,从而摸清离职员工的离职动机和去向。企业可以检查招聘档案,确认企业是否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竞业禁止协议》,对于签订相关义务协议的,企业应当督促员工积极地履行保密义务和竞业禁止义务;没有签订的,企业可以补充签订《离职承诺书》,结合离职员工的工作职责和接触到的企业商业秘密信息内容,对离职员工的保密义务进行确认,有必要的,企业也可以与员工做出竞业禁止相关约定。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企业和员工之间做出竞业禁止约定的,企业应当对员工履行竞业禁止义务可以得到的经济补偿金进行明确约定,并如实发放相关补偿金,否则,竞业禁止义务对员工不产生法律效力。

  3、要求员工提供保密保证人。对于一些特别重要岗位的商业秘密知情员工,企业可以采取要求其提供保密保证人。提供保密保证人,即由企业与该保证人签订合同,约定若员工本人违反保密义务,在在职期间或者离职后泄露企业商业秘密或者违反竞业禁止约定的,由指定的保证人代其承担赔偿责任,这就一定上增强了员工发生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责任,为目前不少企业所采用。

  4、进行事后履约监督。企业可以根据职工提供的去向进行定时的跟踪,从而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一旦企业发现离职员工自己设立与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新公司或到其他与企业经营同类业务的企业中任职,企业应密切关注其是否公开或使用商业秘密,是否已违反了竞业限制义务,并收集有关证据,以便通过法律手段及时维权。因此,企业为保护其商业秘密,有必要进行离职后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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