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假冒署名?
假冒署名包括:
(一)假冒署名有两种情况:
1、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在作者已完成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未经作者许可,构成署名权侵权。因为未经他人许可而公开了作者与作品之间的关系,应影响了作者的署名决定权。当然擅自在作品上使用作者姓名,也侵犯了作者的姓名权,这种情况下属于法条竞合现象,按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可按侵权了作者的署名权处理。对于第二种情况,按照上述分析,首先可以肯定是侵犯了他人的姓名权,这就象在自己的商品上使用了他人的注册商标,侵犯了他人的商标权(姓名权也是标志权)。但是否侵犯了署名权呢?就美术作品而言,中国著作权法把"制作、出售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作为侵权行为,有人就因此认为至少在美术作品上已包括了上述两种情形,均属侵犯了他人的署名权。
2、在非作者的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
认为在非作品上擅自署上他人的姓名,只能侵犯他人的姓名权,而不能侵犯他人的署名权。因为署名权是决定公开作品与作者身份的权利,没有作品,就没有署名权,因而,就不存在侵犯谁的署名权的问题。就我国而言,仅认定侵害姓名权,对作者尤其是名作家的权利保护力度显然是不够,因为假冒署名,有时对他人名誉或声望,如在冒充作家发表劣质作品时,不但损害其人格,损害其作品的市场价值,而且会直接损害购买者的利益,扰乱正常的文化市场,这些都是现有姓名权、名誉权的有关规定难以救济的。
鉴于现行法律对第二种情况难以进行有效地救济,为公平起见,引用侵犯署名权的有关规定判案倒也不失公开,但从法理上讲不通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编辑的《伯尔尼公约指南》 ,认为确认作者身份权中包括了禁止假冒他人在非作者的作品上署上作者姓名的权利。这确实可给我们以启示:在非作者的作品署上自己的姓名就是意图通过混淆作者的身份,并以此获得利益。这种行为可能造成多种损害后果,一是侵割他人的姓名权;二是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三是误导了作品的读者;四是扰乱了正常的文化市场秩序。因此,禁止冒名所保护的不仅仅是被擅自署名的作者的权利,考虑到此种行为涉及到作品,由著作权法加以规定禁止并承担相应责任也是较为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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