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不同?
1、知识产权是什么?
知识产权是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其智力创作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
2、知识产权包括哪些种类?
知识产权可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商标、禁止不正当竞争、商业秘密、地理标志等;另一类是版权(也称“著作权”),涉及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诸如小说、诗歌、戏剧、电影、音乐、歌曲、美术、摄影、雕塑以及建筑设计等。广义的著作权还包括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发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制品制作者对其录音制品的权利以及广播电视组织者对其广播和电视节目的权利等。此外,随着知识经济的不断发展,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反垄断、域名权等也逐渐被纳入到知识产权体系中。
3、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有什么不同?
目前,我国对知识产权采取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保护模式,这也是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特色。行政保护是指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依据法律赋予的行政权履行职责,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司法保护是指人民法院通过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或刑事案件的司法审判实现对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利益的保护。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都是凭借国家公权力给予知识产权强制性的保护,但两者也存在不同。
(一)性质不同。行政保护虽然也可以通过权利人申请而启动,但它更多的是一种基于行政职权而主动采取的措施;司法保护一般则是由权利人根据诉讼法的规定向司法机关寻求法律救济而启动的保护,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
(二)公平与效率的侧重点不同。行政保护更讲求效率,措施比较直接、迅速、有力,程序也相对简单;司法保护追求的目标是公正与效力的统一,程序完善,但诉讼周期相对较长。
(三)保护措施不同。行政保护的措施主要包括责令停止侵权、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以及对赔偿数额的行政调解等。司法保护包括知识产权的民事救济、行政救济和刑事救济,使侵权、违法主体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行政责任的形式包括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和履行法定职责等,刑事责任的形式包括拘役、有期徒刑、罚金等。
(四)后续救济机会不同。如果权利人经过行政救济后仍不满足,还可寻求司法保护,即知识产权纠纷的行政解决不排除司法解决的后续救济机会。权利人也可以直接寻求司法保护,但是司法保护是终局的救济途径,不能因为对司法保护不满意,反过来再寻求行政保护。
4、我国保护知识产权的行政机关有哪些?
我国针对不同的知识产权类型及其保护要求,从国家到地方,均设置了相应的履行知识产权保护职责的行政管理部门。从国家层面来看,行政管理部门主要包括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商务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疫总局、国家林业局、农业部、海关总署等;从地方层面来看,则主要由上述部委所属的地方行政管理部门来履行保护职责。
5、什么是专利权?专利有哪些种类?
专利权是指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所享有的独占实施的专有权。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专利分为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6、怎样申请专利?应提交哪些文件?
申请人在确定自己的发明创造需要申请专利之后。必须以书面形式或电子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可以直接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国家知识产权局设在各地的专利代办处申请专利,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代办专利申请。申请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申请外观设计的,应当提交请求书、该外观设计的图片或者照片以及对该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等文件。申请国防专利的,应当向国防专利机构提交请求书、说明书及其摘要和权利要求书等文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将在中国完成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向外国申请专利的,应当事先报国家知识产权局进行保密审查。
7、专利申请审查程序主要有哪些?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也可以委托专利代理机构提出申请专利。
(二)受理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到请求书及其他有关文件后,发出受理通知书,确定专利申请日,给予专利申请号,并通知申请人。
(三)初步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申请文件的格式、法律要求、费用缴纳等情况作形式审查。初审不合格的,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或陈述意见,如仍然不符合《专利法》要求的,予以驳回。
(四)公布申请。对初审合格的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之日起满十八个月,在《发明专利公报》上公布。申请人也可以请求提前公布,国家知识产权局将在初审合格后立即公布。
(五)实质审查。发明专利申请自申请日起三年内,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根据申请人请求对其申请进行实质审查,也可自行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实质审查。
(六)授权公告。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发明专利权,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在《发明专利公报》上予以登记和公告。对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通过初步审查,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实用新型专利权或外观设计专利权,发给相应的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
8、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需具备哪些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为。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文件中;需要与现有设计或者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具有明显区别;并且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授予国防专利权的发明,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9、同一申请人能够就同一发明创造申请实用新型和发明专利吗?
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昵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10、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有哪些?
(一)科学发现;
(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但动物和植物品种和非生物学的生产方法可授予专利权;
(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
(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七)违反国家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发明创造;
(八)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并依赖该遗传资源完成的发明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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