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译权版权纠纷问题如何界定
一、适当引用原则
无论是在何种情况下使用,在《著作权法》中的说明是,可以不获得原著作权人的授权,不支付费用。但是需要注明出处,可以适当引用。这里可能会出现一个问题,这个问题就是“量”,如何进行量化呢?笔者认为是比较不好判断的,但是,并不是毫无判断依据,100字的文章中,99个字都是别人的文字,没有注明出处,那么,肯定是侵权无疑了。100字的文章中,10个字和别人的内容相同,是不是也属于侵权呢?笔者认为,这个是可以成立的。因为是原文照搬。
二、翻译作品的侵权情况
翻译别人的作品(尤其指外文)是否构成侵权呢?我过的《著作权法》明令禁止剽窃(抄袭)他人作品,但对于抄袭这样的行为并没有明确的判断方法。但,普遍认为,拿别人的作品当成自己的,这肯定是抄袭无疑了。未经作者授权且未注明作者姓名,并翻译别人的作品是否可以认定为抄袭情况这个目前没有统一的定论,但是,肯定是不尊重的行为。译者在处理这类文章的时候,至少应该注明原作者的姓名,有网络链接的至少应该注明原作者链接。
三、编译作品的侵权判断
很多时候,无论是我们写论文还是我们写文章,都毫无疑问地会引用一些外文或者古文,有的作者会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片段截取,有的则是在自己需要的部分内容上进行内容添加补充,最终成为自己的文章。这类型的文章称之为“编译”。这类编译,在没有经过作者授权或者注明作者姓名的时候,应该是属于侵权的行为的,而后者经过作者本身增加了内容的行为,也同样在此列。
四、国际著作权作品的版权保护期限
《伯尔尼公约》是国际通用的著作权保护性公约,在版权保护方面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与前者相同,皆为作者终生加死后的50年。但是,欧盟成员过和美国都是在作者终生和死后的70年进行著作权保护,这样的规定并不与《伯尔尼公约》相互冲突,国际间也遵循这样的情况。那么在翻译某些作品的时候遇到著作权问题也应该遵循这样的原则。
五、已经公开并超过保护期限的作品版权问题
前面提到,版权超过保护期以后便成为公共的版权作品,也就意味着任何人都可以不付费不获得授权进行任何形式的使用。如果该类型的作品被人整理、翻译、结集出版或者进行了汇编,那么汇编以后的作品作者享有相应的版权,如果对这类文章进行翻译处理的话,也同样需要征得汇编人的授权和同意。汇编后的作品经过内容的增加的,如果该内容属于另一第三方作者,处理时应该同样征得该作者的同意或者授权。
六、网络作品的版权问题
探讨互联网的发展让很多作品的传播快了很多,很多时候经过处理和加工就可能变为另外一种形式出现。这里笔者建议,如果可以联系到作者本人的,应该至少征得作者的同意或者授权进行翻译处理,如果实在无法联系上作者本人或者版权代理机构获得授权的,应该至少标注作者本人名字和网站链接。即便是有版权机构联系侵权处理也有章可循,以示尊重。毕竟,我们也是版权收益和版权被保护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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