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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申请撤销补办《结婚证》怎么处理

来源: 2017-08-09 15:10

  案例指引1:(2014)扬行终字第0004号

  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两上诉人在2011年5月26日知道了被上诉人为两上诉人办理的补办结婚登记行为的内容,应当从当日开始计算两上诉人的起诉期限,上诉人于2013年10月12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已经超过上述司法解释规定的两年的起诉期限。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驳回原告范艳林、胡文兵的起诉)。。

  案例指引2:(2014)咸中行终字第00006号

  陕西省咸阳市中院二审认为,《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该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本案中,上诉人李霞以结婚证遗失为由向被上诉人长武县民政局申请补领结婚证,但该申请是由李霞一人申请,被上诉人王元奇并未在场,李霞亦未依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王元奇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载有王元奇签名的《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亦非由王元奇本人填写。故长武县民政局补发的BJ610428-2010-000135号结婚证违反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据此,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撤销结婚证)。

  案例指引3:(2014)新行再终字第11号行政判决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阿克苏市民政局违反上述法律规定,未履行相应的审查义务,在申请人王新平未到场的情形下,为第三人杨华出具一纸"证明"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不符合法定程序,依法应予撤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证据不足,适用法律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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